关于进一步明确济南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项目提升年”工作要求,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及高质量发展,持续规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市场,加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现进一步明确济南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事项实施标准。
一、实施标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 号和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文件标准,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企业申报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拥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劳务备案的,以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核。企业无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技术负责人职称、技术工人技能证书(技能证书信息需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应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申报企业资料齐全,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二、实行电子证照
为提升企业申报便利度,我市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企业可以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直接亮证使用,无需提供纸质证书。验证人可以扫描证书二维码进入政务网验证电子证书真伪。
三、加强动态监管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 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 号)等文件要求,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施工劳务企业,视整改情况,按照相关程序采取标注“资质异常”或者撤销施工劳务企业备案的方式处理。
重点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劳务企业实施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