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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5-07-24 11:50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开展,统筹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旧版资质重新核定和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受理事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8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受理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专升综、增项(增参)、变更等事项。检测机构可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模块,点击相应事项进行办理。

二、延长资质过渡期。根据当前企业申报情况和现场核查进度,我省新旧版检测资质证书换发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即依据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核发的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2023年3月1日以后届满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8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期限和资质证书有效期慎重选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旧版资质证书签订检测合同的机构,可提供检测服务至过渡期结束;过渡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机构获得的新版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对检测合同进行重新确认。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等方式,开展信用评价,实行精细化、差异化监管。要加强检测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开展动态核查,核查中发现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要求其及时做好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联系电话:0531-8208329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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